在处理盗窃罪时,其涉及到的财物金额往往采取累计计算的方式进行评估。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有多次的盗窃行为,那么对这些盗窃所获得的各个财物价值将会被汇总并累加以了解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制定相应的量刑基准。
采用这种累计计算的方法,旨在更为全面且精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因为,尽管每一次的盗窃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可能相对较低,但是当这些行为累积起来后,很可能会达到一个较大的数值,从而使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或导致刑罚的加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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