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证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各种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1、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2、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
3、向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的证据。
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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