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书遗嘱未标注日期,其效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因此需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日期能清晰地揭示该遗嘱立定于何时,但是在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份遗嘱并未标注日期,那么我们将难以确认该份遗嘱是否为最晚立定的那份。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拥有撤销或修改其立定之遗嘱的权利。
随后,遗嘱人生前从事的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视为对相应遗嘱条款的部分或全部撤销。
此外,对于有着数个相互冲突条款的遗嘱,最终,它将按照最后的那个遗嘱执行。
在此种情况中,如果那份没有标明日期的遗嘱无法由任何证据来确证其诞生的具体时间,那么可能不会将其考虑在内。
其次,签字日期可以作为断定行为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和关键时间点。
唯有明确的签字日期,我们才能更为精确地判断被继承人立定遗嘱之时,他/她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立之遗嘱均属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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