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司法鉴定中出现以上情形,就可以重新鉴定。
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结果存在疑问,认为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重大缺陷,会严重影响鉴定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申明理由,请求重新鉴定,但是对于仅仅存在简单缺陷,不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实质性的改变,可以通过补充解决,就不必重新鉴定。如果是对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自己作为当事方另一方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就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但是,需要了解的是,司法实践中,在司法鉴定中重新鉴定,所需要的费用是由申请方负担的。
司法鉴定中申请重新鉴定是允许的,但是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依据充足,鉴定不是儿戏,没有依据随意推翻一份鉴定法院是不允许的,建议要申请重新鉴定的一方注意证据的整理,不确定的地方找专业人士解答。
申请需要说明重新鉴定的事实和理由,重新鉴定申请法律并没有规定规范的格式,但理由一定要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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