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是否具有可调性?
时间:2023-07-02 09:31:36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抚养权通常是指,父母对其孩子的一项人身权利和义务,解除婚姻关系的父母双方可以对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问题进行协议约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要求重新判决抚养权归属。

孩子抚养权更新后如何变更抚养权?

抚养权变更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另一种就是诉讼变更。对于协议变更而言,只需要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但是对于诉讼变更来说,要想让法院判令变更抚养权,就需要符合法定的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比如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有抚养权一方虐待子女等等一些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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