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对逃税行为的惩罚规定如下:
只要携带的物品具有正式的发票证明,那么在出境环节上就必须按规定支付相应数额的海关税费;反之,如果没有确凿的发票证据,便会被视为走私行为进行责罚。
在这种情况下,罚款以及补缴税务是必不可少的强制性措施。
此外,若涉事人员在违法情节较轻的前提下,将有可能被移交至当地公安局接受后续调查。
在拘留期为15日的同时,其携带的物品也将受到没收处理,总计罚款金额将会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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