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3-04-03 21:40:13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2、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

一、法院有立案权吗

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立案权吗,我国法律规定,立案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劳动仲裁管辖权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

地域管辖分类具体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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