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的基本原则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相比较而言的。既然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具有双重性的特点,那么,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中的绝大部分原则,也适用于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回避原则,辩论原则等。但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毕竟与税务行政诉讼不完全相同。因此,它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则。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3条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提起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税务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这是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凡未经税务机关先行处理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诉讼裁决。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采用调解。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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