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充分调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社会资金和城区、开发区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涉及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以下统称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奖励与惩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风险抵押金和问责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各有关单位相关人员根据本暂行办法缴纳风险抵押金,按照责任状完成或配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退回全部风险抵押金,并给予所缴纳风险抵押金3倍的奖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风险抵押金不予退回,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问责。
城区和市直部门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参与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其考核和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负责对征地拆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总协调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相关单位对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的实施对象包括,市直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参与项目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个人承担的风险抵押金幅度为1500—2500元,由个人出资缴纳。
城区、开发区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范围和具体标准,由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市有关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人员的范围和标准,由市“1180”办确定。
第六条市直各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总协调组办公室及市“1180”办公室的通知收取后统一上交。属于征地项目的交至市国土局,属于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交至市建委。市建委、国土局将收缴的风险抵押金缴至市财政专户。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收缴至城区、开发区财政专户。
所缴纳的的风险抵押金根据《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7]29号)进行管理。
第七条征地拆迁工作奖金发放程序:
(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持《南宁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奖励申请表》及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市直各有关单位持《南宁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奖励申请表》及配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情况材料,向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市直各有关单位配合征地拆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意见,核发奖励。
(四)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市直各有关单位配合征地拆迁的情况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对相关人员按行政效能要求进行问责。存在过错行为的,按《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征地拆迁工作奖励资金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市直各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奖励资金在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市监察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情况以及奖惩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建设、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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