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为值得我们注意和强调的是,公屋租赁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出租行为。
通常而言,公屋是由联邦政府通过租金补贴或者实物分配的方式,向那些非常符合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在住房方面迫切需要得到救助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居住物业。
而如果个体承租者试图将其所拥有的公屋租赁给他人使用,或是擅自将公屋转借、转租给第三方,抑或尝试进行任何形式的改造和改变公屋原有的使用属性,那么他们必须依据相关合约的约定,立即全额归还公屋。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全文4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