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不仅如此,早在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有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单位要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而这同样优于国家规定。
所以劳动者在感冒发烧、重度痛经的时候请假也有工资,只是比正常工作日少一些而已,但是必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有些劳动者认为感冒发烧只是小病,其实再小的病也是病,也需要治疗;还有些劳动者认为痛经不是病,其实女性痛经也是一种疾病,所以女性在痛经的时候也是可以请病假的。所以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动不动因员工感冒、痛经请假就扣全天的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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