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
第五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书或者批复(中小企业局、建设厅、司法局、金融办等);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不含)的总分机构,且代偿机制健全;
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资格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
4、自有资金在银行存款(含存出保证金)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含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已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6、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财务报表、开展担保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7、担保机构股东出具承诺对诉讼保全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愿意承担法院指定的无偿担保义务;
9、愿意按法院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承诺如因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或其他原因而被扣划保证金时,及时补足。
10、机构里有3人以上获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及3人以上的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一、常见财产保全担保的类型
(一)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三)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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