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范围
时间:2023-02-24 17:12:13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下面为大家解答简答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范围:从法的价值取向上看,法律对当事人的恶意从来都是持否定性评价,这一价值取向体现在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中表现为,受益人为恶意的,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应当将受领时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王泽鉴先生将这种情形归结为恶意受领人承担的是“加重”返还责任。29恶意受领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应归责于受益人的事由而免负返还责任。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均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819规定:“受益人在受领时或事后知悉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时,自受领或知情时起负有返还义务,如同返还请求权在此时已发生诉讼拘束。”同时在第820条又规定“受益人从知悉结果并未发生或为法律上的原因已经消灭时起应支付利息。”《法国民法典》第1397条也规定:“如受领人有恶意,即使是因意外事故造成受领之物灭失,仍应负保证人之责任。”《日本民法典》第704条规定:“恶意受领人,应返还其所受利益并附加利息,如有损害,则负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182条第2款规定:“受领人于受领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或其后知者,应将所受领时所得之利益或无法律上之原因所现存之利益,附加利益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从上述各国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恶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是返还受领时所受的利益及本于该利益取得的利益。且在受返还请求时,该利益是否存在,利益不存在是否可归责于受领人,均不影响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第二是就受领人的利益附加利息,受领的利益为金钱时,应附加利息,利息按法定利息计算。对于受领的利益不是金钱时是否应附加利息,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对该所受之非金钱利益先折算为金钱,再计利息。事实上,要将一切非金钱的利益折算为金钱再附加利息,实际上存在困难。如物的占有,抵押权位序如何折算金钱就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该处理方法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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