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许多人通过网络、信件、电话等形式提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截至11月16日,各方意见和建议已经近百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需细化
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高等学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对此,肥城市劳动就业办的张兆军认为,可以在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深化户籍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张兆军建议,修订草案应补充相关内容,包括积极创造条件,选拔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社区)从事农村基层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放宽户籍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领域的自由度;落实社保待遇,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用技能的培训,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
政府筹资培训创业人员
针对创业带动就业中政府还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的问题,莱芜市孙绪慧提出,创业者在起始阶段各种技能、资金实力均有不足,通过免费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管理水平,对创业带动就业具有直接推动作用。因此,修订草案中可以添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对创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的内容。
在创业带动就业的人群中,高校毕业生是主力人员之一,如何通过立法引导这部分人靠创业带动就业有网民建议,修订草案应补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措施建立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引导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内容。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要交保证金
作为一种经营实体,职业中介机构主要从事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等业务。但职介机构良莠不齐,黑中介欺骗求职者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草案对设立职介机构的开办资金、经营服务场所、章程和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
我建议,在规定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的基础上,加收不少于5万元的保证金,以此来监督和约束职介机构的职介行为。淄博市张店区杨会斌建议,职介机构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求职者或招聘企业经济损失,用该保证金进行补偿,保障求职人员和招聘企业的合法权益。
网络招聘以其时效性强、信息量大、收费低廉甚至免费等特点,渐渐成为求职应聘者的主要渠道。但目前网络招聘处于无序状态,传出很多虚假信息。对此有网民建议,修订草案应增加网络求职、招聘的备案、审批制度,确保求职者利益。
创业者破产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后,在债务偿还前,要先从公司的财产中除去破产费用,剩余的财产再来偿还债务。当企业破产后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的费用时,可以按比例,优先偿还破产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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