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答辩状范文
时间:2023-06-06 14:10:19 2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再审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张xx,女,xxx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较场口星河城X座xx号。电话:x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xxxx年6月29日收到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杨xx(原审原告)因不服(xxxx)中区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之上诉状副本。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答辩如下:

一、张xx与上诉人,申请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权属各占50%的不动产所有权证,这一客观事实属实。

购房时张xx与上诉人已约定xx市xx区较场口星河城A座33-6所有权双方各占50%,这一客观事实已经是(xx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05号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之后上诉人申请再审,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又以(xxxx)渝高法民申字第65*号裁定驳回上诉人杨xx的再审申请。

二.xx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101房地产证200*字第13*90号房地产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张xx、上诉人与*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依法申请xx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xx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三.原审裁定认定的上诉人诉xx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过起诉期限,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上诉人在一审中当庭陈诉在xxxx年1月开始支付银行按揭款时,*联公司才将产权复印件等相关手续交给上诉人。这时上诉人如不知诉讼权,也已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期限应当从xxxx年1月起算。

另外,不动产xx市xx区较场口星河城A座33-6号权属证上记载时间为xxxx年8月16日,该不动产在产权登记中心登记的时间最晚也应当在xxxx年8月16日。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否则登记失去意义,因此xxxx年8月16日上诉人杨xx就应当知道xx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101房地产证xxxx字第13*90号房地产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期限从xxxx年8月16日起算也成立。

因此,上诉人诉称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四、上诉人诉称一直在主张权利,这与是否过起诉期限无关。

上诉人把民法中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混为一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根本就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说法。

五、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寄函要求作变更登记,被上诉人并非行政不作为。

被上诉人在xxxx年7月5日以渝地房登函(xxxx)57号回复上诉人:权利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确认土地房屋权利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资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然而上诉人没有提供材料。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此致

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7月20日

二、行政再审的程序

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A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C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行政再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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