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能否适用于执行程序
一种意见认为:财产保金是一种诉讼保全行为,只适用于诉前和诉中保全,执行程序中明确规定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通知指定期间不履行的,可采取执行措施,无须采取保全措施。本人认为,这是对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片面理解,财产保全同样适用于执行程序。理由如下:
(一)财产保全是诉讼行为,而诉讼应当包括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将诉讼只理解为审理是片面的。一个案件从原告起诉、法院审理以至执行完毕,才是整个诉讼程序的结束。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编内容: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除第四编外,一至三编是规范我国国内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的、科学的规定,总则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财产保全作为总则的重要内容,同样适用于执行程序。
(三)审执分立使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化,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院指定被执行人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对特殊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目前,按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除法院自身制作的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外,还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书等。财产保全不仅适用于对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执行,还应适用于对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是因为,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一旦由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就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就应按诉讼程序的要求来规范案件的执行。另外,及时地对这些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才能更好地掌握主动权,保证顺利地执行。
二、执行程序中两类案件保全措施的应用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伤害案件民事赔偿调解书、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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