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规范
1、对建设工程的价格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例如,按固定价格、约定可调节的价格或者按成本加适当报酬的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是合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2、如果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对工程价款可以进行协商确定,如未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3、建设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即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首先由承包人对工程进行修复,修复后通过验收的,则该工程的价款按上述方式结算,如果无法验收的,则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款,因此的损失承包人和发包人按过错责任分担。
另外,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同时亦不能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价确定,这种情况只能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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