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工程造价纠纷怎样处理: 1、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 2、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 3、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仲裁或者诉讼。...查看原文
2工程造价纠纷如何调解
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方法是:当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看原文
3如何避免工程造价纠纷
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方式有:签订严密、有效的合同,施工方以及业主等有关人员应该了解《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加强对设计管理资料的勘察;要出具全面、合法、准确的施工图预算;施工过程严格执行现场规则制度,工程师要公平、公正、守法;以及在开工前签署对材料的价格确认方案的文件,避免施工后因材料价格出现纠纷。...查看原文
4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流程
一、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纠纷行政区域内凡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对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变更签证、定额执行、调整文件等不同认识引起的造价纠纷,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造价管理部门介入调解,除定额解释外,其他均为行政行为。二、申请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须提供以下资料1、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书面报告;2、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各自的意见及举证材料;3、施工图;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5、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数、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等;6、造价纠纷当事人共同确认的施工签证等计价资料;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针对工程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分歧,提出的书面意见。三、行政调解持程序1、工程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持相关资料到市造价站办公室申请行政调解;2、市造价站行政调解人员听取双方意见,查看施工合同、签证及施工图纸,必要时去施工现场勘察、核实;对重大复杂的工程造价纠纷,由市造价站组建一支资深造价工程师组成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组。3、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行政调解人员出具书面调解意见报站长审批;并告知造价纠纷当事人双方到市造价站办公室领取行政调解意见书。如认为不可调解的纠纷,将及时书面告知,并...查看原文
5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方式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查看原文
6工程造价纠纷怎么鉴定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没有案底怎么办起诉前,当事人没有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在起诉后仍然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不申请,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也会委托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二、医疗过错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医疗过错认定步骤是: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确定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委托后,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查看原文
7工程造价纠纷起诉证据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这里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对业主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和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及时索取书面证据。来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上的邮戳记载着发信和收信的准确日期,起证明作用。3、各种会议纪要。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它们可作为合同的补充。但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这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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