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事法领域中所涉之监护事宜,有必要明确的是,协议约定的监护对象必须由依法具备法定监护权的自然人担任,这就意味着,所确立的监护人权责人必须源于符合法定条件且具有合法身份的监护权人队伍中选任。
同时,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不允许在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员范畴以外选出监护人,此外在无监护权之人外指明代理人的话,这样的协议监护便属无效。
至于对未成年受害者而言,协议监护的应用仅局限于其亲人(即父母)已经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的特殊情况之下。
《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