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有法定及约定之义务;
2.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
3.确保商品与服务安全性的义务;
4.提供真实可靠信息的义务;
5.申明真实姓名及标识符号的义务;
6.发行购物凭证以及服务票据的义务;
7.确保品质合格的义务;
8.承担“三包”及其他相关责任的义务;
9.不得通过格式合同、通知书、声明、店堂公告等形式单方面制定对消费者不利的规范;
10.尊重并保护消费者人格权益的义务。
(一)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及其服务的过程中,享有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保障权利。
(二)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实际状况,此为知悉真情权的简称。
(三)消费者享有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挑选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此为自主选择权的简称。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权利被称为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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