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有义务维护好消费者接受服务权利
时间:2023-06-07 18:32:40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米易县消委会调解一起因掌上电脑显示屏破裂要求经营者免费维修的投诉。经调解,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维修费用120元。

2008年5月2日,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四社杨某在县城某门市购买一台读书郎学生掌上电脑,价值1298元。在使用过程中,2008年6月9日发现掌上电脑显示屏有裂口,与经销商邓某交涉,要求经营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经营者认为是人为因素导致掌上电脑显示屏破裂,不属于三包规定范围,不能免费提供维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逐向县消委会投诉。

县消委会受理该投诉后,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读书郎学生掌上电脑是由文轩连锁加盟店米易网点提供的,该电脑的标识齐全、手续完备,没有证据证明该电脑有质量问题。同时,该电脑显示屏是玻璃制做的,属易损件,不属于三包保修服务范围,掌上电脑显示屏开裂约5cm,也可能由于人为因素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修理更换掌上电脑显示屏的费用因不属于三包保修服务范围经营者有权利不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但可以提供维修服务(只收取成本费)。经县消委会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修理更换掌上电脑显示屏共120元费用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元器件成本费)各自承担60元。

米易县消费者委员会秘书组

二00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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