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九级享受以下待遇,具体为:
2、提出终止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就业补贴,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一次性工伤残补助金的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薪。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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