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菏泽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哪些规定
《资产评估法》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菏泽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房地产估计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2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三、菏泽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依据
《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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