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那些事儿!涉外仲裁的管辖机关有哪些?
时间:2023-05-07 08:15:10 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长期以来,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因此成为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一、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步骤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2、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4、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二、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这种民间性质的机构.根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据此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贸纠纷;而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它们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

(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经贸、海事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方可受理;而人民法院的管辖的涉外案件范围要比涉外仲裁宽。

(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涉外仲裁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权利,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与外国人发生纠纷或者是与外国的企业产生矛盾的时候,是需要适用我国的法律法规关于涉外的特殊处理规定的,此时也是为了不影响外国法人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权益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大家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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