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1、严格控制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实现抵押担保的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一律按照无效认定。对于债权人诉请房屋所有权人依合同约定履行或承担违约金等诉请,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凡涉及刑事犯罪的,涉诉房屋作为债务人犯罪之工具,被害人即债权人主张履行买卖合同的,建议一律不予支持,应按照刑事追赃程序予以处理。
2、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的规范监管。对于房屋中介机构,一是要完善该行业法律法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法律体系,为有效规范中介服务奠定制度基础。二是加强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三是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从业人员从中谋取私利,损害当事人利益。
3、加强法制教育,提升公民法律意识。通过各种媒介途径,加强对普通百姓的法制教育,以案说法,说明此类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大众如遇此类情况,应提高警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上当受骗、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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