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雇主与承揽人和订作人如何区分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承揽与雇佣的区别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二、定作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致人侵权的行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须满足以下责任构成要件:(1)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加工承揽事项,这种合同关系只要事实上存在即可,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的合同形式。(2)侵权行为是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超出执行承揽事项的范围,不存在定作人的责任。(3)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承揽人的行为须成立侵权行为。(4)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定作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损害完全是由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中的过错所致,承揽人自身没有过错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对承揽人的追偿权。二是损害是由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的行为引起,定作人不存在过错的,则应由承揽人单独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三是定作人与承揽人构成共同侵权的,则不属于本条的适用范围,应依据共同侵权的处理原则,判令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雇佣与承揽有哪些区别
1、雇佣与承揽的区别有:一是责任归责原则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二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合同标的;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在于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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