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应采取的措施;关于董事人数的另一种情况是,董事人数由公司章程决定。当实际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也将使董事会难以合法开展活动。因此,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采取措施。只要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符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如果公司亏损而无法弥补,如果资金数额达到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将影响整个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需要投资者做出决策,决定公司应采取的对策。这些都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公司法》赋予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理由可以不同,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持有公司10%以下股份的股东、监事会、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监事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资本金(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时(六)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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