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补偿按照自然年度进行运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院或门诊就医的参合居民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20类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先由新农合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由大病医疗保险予以补偿。经新农合进行报销后,累计超出8000元的合规费用,大病保险补偿比例为73%,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20万元;8000元以下的部分不再进行报销。
一、居民医保使用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以下两类:可分为住院医保待遇和门诊医保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0%。
2.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
3.一般、老年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一般、老年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二、什么是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指参保职工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在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36000元)以上,0-15万元的大、重、特病保险。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
是指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内的部分由补充保险基金报销90%。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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