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5-09 21:05:03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感谢你对合作医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埔府办79号文件规定:

参合人员补偿制度

(一)1月1日起,在梅州市人民医院、梅州市妇幼保健院、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嘉应医学院附属医院、梅州市残联康复医院及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即时补偿制度;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门诊统筹制度。

(二)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原则上在本镇、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就医,外出务工、探亲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县外住院治疗的(需带合作医疗卡、居民身份证),必须到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委托亲友在2个工作日内到大埔县新农合办办理外地住院报告通知书,否则不予受理补偿。如网上无法查询是否定点医疗机构的,由患者到所住医院要求提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或认定书(无新农合的市区参照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患者县外就医在出院后二个月内,办理住院补偿手续,需带齐疾病证明(凡外伤农药中毒等患者必须复印住院病历,并能清楚反映受伤或中毒的原因)、住院电脑发票、医药费用电脑总清单、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疾病证明、医药费电脑总清单、住院发票原件作补偿凭证,同时应将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作为补偿呈批表的附件),先送到户籍所在镇(场)新农合办统一收集,镇(场)新农合办将收集资料每月上送三次到县新农合办审核,镇(场)新农合办领回已审资料再通知参合患者办理补偿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四)在现行制度中,每个参合农民只能参加一种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如参合农民还参加了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选择一种办理补偿,不能重复补偿,不退回参合资金。参合农民同时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可在任何一方首先办理报销理赔。首先在商业保险办理赔付的,新农合的报销补偿按其住院费用总额,减去自费药和自费诊疗项目后计算,但新农合报销补偿金额与商业保险理赔金额之和,不能大于票据医疗费用总额。

(五)连续住院的参合人员应按各级住院补偿标准给予办理(凡本县镇级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要有主诊医生、院长签名),填好补偿呈批表到各镇(场)新农合办、定点医院或县直各医疗定点医院办理补偿手续(逐级转诊连续住院按最高起付线剔除一次办理补偿)。

(六)为方便群众办理补偿手续,各镇(场)新农合办要公示补偿日期,每星期应有一天以上,具体日期由各镇(场)自行决定。

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病房标准、封顶金额

(一)本县镇级补偿标准: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70%。

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含其他费用)-100元]×70%=应补偿金额。

(二)本县县级补偿标准: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为60%。

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含其他费用)-300元]×60%=应补偿金额。

(三)县外各级补偿标准: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45%。

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含其他费用)-800元]×45%=应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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