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排除不当得利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一)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予以抚养。对被抚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是否为道德上义务,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况认定。
(二)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
(三)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但给付时作出保留如附有条件,或给付不以给付人意志为转移的,仍成立不当得利。
(四)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不法原因是指给付原因违反国家的强行法规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为清偿赌债而为的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时,不阻却不当得利的发生。
(五)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只要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无论数额多少都可以去法院立案。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二)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
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什么是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二)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三)受害人: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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