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检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伤决定复印件一份;(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光片等诊疗资料复印件;(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应当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五)工死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六)法律、政策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提供上述材料复印件时,原件应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核对。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1?职工发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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