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商标异议
1、以下案件可以提起商标异议:
(一)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发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并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四)可以提起商标异议的其他案件。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申请商标争议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2、申请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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