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监护人资格如何判定
时间:2023-05-06 20:33:13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老人的监护人资格如何判定

老年人监护人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老人监护人证明怎么开

1、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2、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3、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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