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工作者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吗
时间:2023-06-13 10:53:00 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贿赂与赌博活动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什么情形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1、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也就是说,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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