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直接行为是什么?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对公司或者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大股东职工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第一审权利,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拒不起诉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案情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提起诉讼,公司的利益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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