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1)诉讼主体是股东。股东直接诉讼权的基础是股东的股东身份,即投资者身份。它不同于投资者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如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索赔诉讼。诉讼主体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是股东,但不具有股东身份。(2)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股东自身的利益。(3)诉讼结果属于原告股东。(四)诉讼被告是公司或者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诉讼被告是公司或者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决议无效诉讼,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2)撤销决议行为撤销决议行为是指因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存在缺陷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关联股东不回避股东会对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或者关联方委派的董事不回避董事会对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股东因表决程序不合法,可以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3)损害赔偿诉讼,是指侵害人违反股东的个人意志,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是大股东)或者损害股东财产权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诉讼的目的是要求赔偿或归还财产。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该修正案将增加股东的检查权。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股东知情权难题。同时,也将为股东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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