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进度付款合同怎么付款呢
时间:2023-06-09 08:44:49 3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按进度付款合同怎么付款呢

甲方:

地址:

电话:邮编: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原工程合同所涉工程已竣工结算,结算工程款万元,甲方已支付至万元。

(二)甲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开发商,该项目位于。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三)甲方保证该项目拥有以下两套商品房(以下简称上述房屋):号楼_单元室商品房、号楼_单元室商品房。

(四)乙、丙双方均已悉知上述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等情况。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上述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

(一)乙方同意甲方以上述房屋抵付甲方应付工程款万元。丙方作为乙方指定的购买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如上述房屋最终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约定的面积有差异的,由丙方自行按本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价格多退少补。(二)甲方用于抵扣工程款的上述房屋的有关情况及房价:

(三)抵款方式:

①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与抵付款金额等同的工程发票。②甲方在收到上述发票后,与乙方签订借款额为万元的无息《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款收据。

③为方便乙方转卖房屋、办理产权等事宜,甲方直接按乙方要求与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丙方亦同意按本协议的单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④在甲方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通知乙、丙两方后,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到指定地点与甲方就上述房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同意以借给甲方的款项作为丙方支付上述房屋的房款。

⑤甲方向丙方开具购房发票,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甲、丙双方应按该合同履行权利义务,面积补差款、房屋登记费用、契税、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缴纳均按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原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款付款约定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以上述房屋抵扣应付工程万元后,尚有万元工程款未支付,付款时间分别为:

三、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不再享有甲方为其他购房者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

四、乙、丙双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时丙方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条件下符合购房条件的主体,有权购买青岛市的商品房。若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发现丙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购买商品房的条件或因乙方不符合购买商品住房条件导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网上备案的,乙方需另行安排购房人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承担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乙方应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丙方或其他人员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同意甲方从未结工程款中冲抵上述违约金。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丙方两份。附件一:房屋位置图

特别说明:[甲乙双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约定内容的涵义,并且愿意签署本协议和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二、追要拖欠工程时需要哪些证据

追要拖欠工程款时通常需要下列三类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主体诉讼资格是前提,如不能证明主体资格,法院会不予受理。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涉及招投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工程预算、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凭证;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如果发包方对工程量或结算书未确认,就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现场记录;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确认的签证;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书面材料。

三、追要拖欠工程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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