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眉山市委、市政府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来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4年7月,眉山市委、市政府颁布了《眉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市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市政府部门由3个以上科室承担的计委等10个部门,将行政许可职能分散在几个科室的集中归并到一个科室,新设立行政许可科。新设立行政许可科后,本部门应对科室职能进行调整,充实加强业务机构,精简和撤并交叉重叠、业务相近的内设机构,保持原内设机构和人员数不增加。行政许可职能由2个科室承担的外经局等6个部门,将行政许可职能交由1个科室承办,并将该科室更名为行政许可科。更名后,原部门内设机构及中层职数均保持不变,根据需要也可同时保留原科室牌子。行政许可职能由1个科室承担的文体局等7个部门,内设机构不作调整,可在该科室增挂行政许可科的牌子,并保持内设机构个数和中层职数不变。同时,该市还实施许可项目分类管理,强化审批中心集中办理制度。除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外,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一律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任何单位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并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将行政许可项目划分为3类:即需要特殊场地、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办件类,经常性办件类和季节性办件类。对需要特殊场地、设备的检测、检验办件类,如交警车检中心、运管车检中心的车检许可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进入中心。其余各类均进入中心受理。其中对季节性办件类以及工作量小、行政许可项目少的部门(单位),可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由这些部门(单位)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这些部门可选派业务熟悉的干部轮流值守,实行每季度轮换。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单位),则将行政许可科整体进入中心,统一受理其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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