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可以房买卖和过户,但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居住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的经济适用房
居住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的经济使用房,业主在出售时刻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出售,但业主需要在房屋出售后,依照房屋出售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例如:假设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济使用房,原始购房价格为3000元每平方米,若按照目前市场价4000元每平方米价格出售,则需缴纳4000乘100乘10%的综合地价款。办理过户买卖手续时,业主凭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住房转让合同等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手续即可。
提示:当业主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住房的资格。
居住时间尚未达到5年的经济适用房
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居住时间尚未达到5年的经济使用房,不允许以市场价格出售。若,确实需要出售经济使用房,业主必须以低于或等于购买时的房屋单价出售,并且只能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或出售给符合经济使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例如: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济使用房,原始购房价格为3000元每平方米,在居住时间未达到五年时,只能以3000元或低于3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购买房屋的一方需要符合经济使用房的购买条件。此外,出售经济使用房的业主家庭再次购买经济使用房时,需要符合经济使用房购买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交纳的税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交纳的税费体现在两个过程中,即交易过程中和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1、在交易过程中:
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印花税:每件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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