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湿地公园征地补偿,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补偿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等相关费用。具体的补偿,应以实际的补偿方案为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关于批准设立北京市海淀区翠湖等九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北京市海淀区翠湖等九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关于批准设立北京市海淀区翠湖等九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建设部
关于批准设立北京市海淀区翠湖等九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北京市海淀区翠湖等九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建城[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根据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推荐,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05]1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准北京市海淀区翠湖湿地公园等9处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希望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划定保护范围,编制保护规划,设立界碑、标牌,划定绿线,搞好资源监测,建立地方保护法规,严格保护管理。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保护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附件: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名单
1.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2.唐山市南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3.无锡市长广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4.常熟市尚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5.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6.东营市明月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7.东平县稻屯洼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8.常德市西洞庭湖青山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9.淮北市南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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