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概念混淆导致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迟迟无法回收的风险,承包人针对期限混淆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承包人相关人员应辨析清楚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之间的区别,避免因己方概念的混淆导致误把保修期当作缺陷责任期而为后期质量保证金的回收带来风险。
(2)承包人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发包人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期限长短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限,但缺陷责任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明确约定期满后几日内退还保证金。
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何支付
工程保证金一般指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因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金的来源是发包方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发包方从工程价款里面留取一部分作为保证金。如果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而最后却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开工,那必然是不存在工程价款的,这时候发包方违约,施工方可以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是在民事案件中,这种违约是常见的,可以忍受的,不能算做刑法中的诈骗。如果发包方虚构不存在的建设工程,要求施工方交保证金,收到后音信全无,那么这种情况是属于诈骗的。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到期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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