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辩权和请求权的关系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为永久抗辩,可为延期抗辩。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区别于请求权而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民法典》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范畴。
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存在是以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没有请求权就没有对应的抗辩权。从一定意义上讲,两者是相对的,但是把他们当做主从关系就欠妥当了。
二、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
(一)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二)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三)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四)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这种情况会造成先履行当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这一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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