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原因在于,地役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脱离,地役权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如果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就无法发挥其作用。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的原因在于,地役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脱离,地役权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如果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就无法发挥其作用。
地 役 权 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关 系
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是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权利的两种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经营权则是指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权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在土地承包法中,土地使用权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而制定的。而经营权则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使其能够长期稳定地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是为了直接获取土地的利益,而经营权则是为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保护农民利益。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全文7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