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产房老人过世房子归谁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律角度上看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双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并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而取得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自然消灭,承租人的使用权因其死亡而不复存在,但是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这种权利绝不是由于继承而来,而是在原承租基础上,重新建立的租赁关系.(《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处理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1、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2、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4、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综上所述,老人去世后的公产房是不能被继承的,房屋性质是公有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或者政府所有,个人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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