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韶关市康*食品有限公司
韶关市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28日,1995年11月6日变更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5万元.两个股东,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冷冻食品(雪糕\冰淇淋),厂房系租赁(所有权属韶山市糖果饼干厂),资产1831628.21元,工人70余名.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在外债券达100余万元,债务高达580余万元,拖欠工人工资7万余元,已知债权人有76个,公司周转资金严重短缺,致使生产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或自行上门追收债权,其账户和相关的财产均被法院查封、扣押。
1998年9月18日,该公司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韶关中院以该公司住所地在浈江法院的辖区内为由,将此案移送浈江法院审理。
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的规定,于1998年11月25日裁定宣告申请人韶关市康*食品有限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同年12月1日成立了由工商、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的破产清算组进驻韶关市康*食品有限公司,全面展开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接管、清理、估价等工作。同年12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告知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同时向76个已知债权人和16个已知债务人邮寄送达了裁定和通知,与此同时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依据该公司自报的债权,分别赴广东南雄、始光、乐昌、仁化、曲江、清远、连州、湖南郴州、衡阳,江西吉安、赣州等地区追收债权,但因该公司没有完善书面证据,债务人知道该公司申请破产,对欠款予以否认,再加上该公司业务人员收到货款后没有将款项交回公司入账,致使追收债权工作没有取得成效。
1993年3月3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报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财产状况,宣布了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合适了债权数额。参加此次会议的债权人有93个,申报的债权金额为840余万元。会上债权人对列席会议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就该公司所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清单及会计报表,公司的经济性质、申请破产是是否已将财产转移至江西赣州光明冷饮厂等问题提出质疑,其人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会议普遍认为该共识实际上是法定代表人与其丈夫拥有的夫妻店,申请破产的真实目的是为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会后,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问题,分别向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发出调查函及委托调查函。
同年11月18日浈江法院以该公司所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清单及会计报表不真实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韶关市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该公司收到裁定后没有在法定日期内提出上诉。11月29日浈江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终结韶关市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程序。本案是一宗债务人企图通过申请破产而逃避债务的典型案例。案件的破产申请人韶关市康*食品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即根本上缺乏破产能力,该公司在法人外衣的掩盖下,企图利用破产法上的免责机制,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免责的优惠,从而摆脱债务危机。究其原因,该债务人的投机心理源于对我国法人制度的恶意利用。。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