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免责条款常用的类型
免责条款常用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二、合同如何解除免责条款
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根据此项条款规定,缔约一方可免除或限制缔约另一方所负责任。这种条款主要出现在标准形式合同、票据或收据等合同中。免责条款往往只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因而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香港法律对免责条款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免责条款的实施,应根据下列规则:
1、当事人应采取合理步骤,将免责条款通知对方或有关人士,尤其在标准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不能仅凭把合同中免责条款交给对方而要求免责。在当事人接受合同之前,应向接受方说明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
2、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提出,如在订约之后出现的免责条款无效。
3、免责条款的含义必须清楚明确,不得含糊其词。例如,某合同有免责条款称:"某方不负任何责任",法庭会判该方应负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责任。因为该条款未提出包括"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责任"。
4、如果受害一方以基本违约为理由把合同视做已被解除,整个合同连同合同中免责条款都将被终止,违约一方不得再利用此免责条款。
5、在很多情况下,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社会的需要,成文规定了责任限制条款。这样,当事人不得违背此项法律规定,再自行确定负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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