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退赃,乃是指犯罪分子自行将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获取的赃款或赃物,爽快地归还给受害者或直接送交至司法机构的行为。
尽管其对量刑方面产生了深远且重要的影响,然而却很难准确地界定出一种固有的比例。
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能展现出积极退赃的态度,则即可反映出他们对罪行已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和悔悟,对此法院在量刑的过程中将会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而在判决时适当减轻刑罚。
同时,退赃也能够展现出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逐渐降低,也就是说他们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也正在逐步缩小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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