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归还所盗财物对于量刑过程中的决策起到举足轻重的积极影响。
这种积极的归还行为可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展现出反省悔过的意愿,此种意愿显示了他们希望能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补救他们所制造的损害,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他们人身危害性减弱以及对犯罪行为有深入了解并决定改正错误的诚挚态度。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这一情节纳入充分的考量之中,进而做出适度从轻的判决。
主动退还赃物甚至可以被视为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酌情考虑因素,从而有可能缩短刑期或者减轻刑罚的严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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