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错推定侵权诉讼、因果关系推定侵权诉讼和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中,举证责任可以倒置。被告方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原告方需要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对于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被告方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原告方需要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
以下是对“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重新表述:
在适用于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时,举证责任可以倒置。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有哪些?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告方无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而原告方则需要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或过错程度较重。这种制度适用于一些侵权案件,如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等。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例如侵权行为的具体性质、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等。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而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则需要通过判例加以确定。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护原告方权益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展,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重新表述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是否适用该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建筑物倒塌、设施损害等侵权诉讼和医疗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难以收集证据的诉讼,举证责任可以倒置。然而,在适用范围方面,该制度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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