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7-21 16:13:40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什么情形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申请抵押权变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更登记需要的材料(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四)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因前条第(一)款1、2项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第4项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还应当提交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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